我于2008年11月到该公司工作,但一直未能与该公司签定劳动合同,2009年4月29日我向该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得到了总经理的审核通过,按公司拟订关于工资发放的文件,我应该拿到四月的工资,可是该公司负责人以我主动离职为由,拒付4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我有没有希望拿回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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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权拒付4月份工资,同时因你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到你离职期间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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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你四月份的工资违法,你有希望拿回自己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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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权拒付4月份工资,同时因你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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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