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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8年10月应聘到雪花工作,按照雪花规定,头三年签订一年制的合同,时间从98年10月31日至次年10月31日,以此类推.2001年10月31日,三年的一年制合同到期,应该续签二年制的合同.但是雪花的人力部门一直没有签,和我一批的员工后来证实是2002年1月22日签订的.但在2001年11月26日,雪花却突然在未提前通知我的情况下,下发文件至全厂各部门,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因为我曾经负责过有奖瓶盖的清查及销毁工作,在我休产假及后来调离别的部门不再负责此项工作之后,负责此项工作的其他员工盗窃了有奖瓶盖,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为我应该把核对瓶盖数量的票据保管,因为我没有保管,所以无法核查丢失的瓶盖数量,因此,说我对工作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合同.我感到受到了莫大的怨屈,因为我是按照公司的工作流程来工作的,我每天核对完瓶盖数量之后,将核对单与瓶盖装到塑料袋中,放到仓库里保管,月末保卫部门和财务部门还要进行抽查,没有问题之后才进行销毁.而雪花却认定这个核对单应该由我来保管,说因为我没有保管这个单子,所以丢了多少瓶盖无法查实.而这种单子是一式四联的,负责清点瓶盖的有底联(且有明细账),财务有记账联,还有备查联,当时我也记了明细账,每天都要和清点瓶盖的部门核对.月末销毁时也有财务及保卫等部门签字认可,这些都有详细记录.在后来瓶盖盗窃案发生之后,总经办找我了解情况,把我的明细账及销毁记录都拿走了,我当时没有想别的,也没让他们办任何手续,所以,到现在,这些东西有没有,就不知道了.我觉得怨屈,是因为我的工作没有失职,如果照雪花之说,因为我没有保管核对单,所以就无法查清到底丢了多少瓶盖,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更确切的说,就是诬陷.因为工作流程中并没有让我保管核对单,如果我将核对单拿走保管,那么,月末时财务及保卫要拿什么去抽查.更无法解释的是,一式四联的单子,还有各部门的明细账,为什么单单少了核对单,就查不清了?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我常想,假如一个公司的出纳偷了钱,还要找前任出纳来承担责任,不是很可笑吗.但是雪花就是这样不讲理.通知已经到达公司各部门,人人皆知,而我还蒙在鼓里,加班到晚上8点多才到家,已经有很多同事给我打过电话了,全公司的员工对这件事都很愤慨.后来,明智的朋友让我打官司,我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之后赢了官司,判决是:恢复工作;补发基本工资;补缴养老、医疗、失业险及住房公积金,雪花一直也没执行。2004年9月份,我到铁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雪花也一拖再拖,法院也拿他没办法。法官把我送到雪花去上班,保卫却不让进,前两天听说雪花又通过关系申诉到省高院了,据说立案了。雪花的理由是因为2001年11月26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时,没有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说法律上有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

公司企业
2005-09-05 19:28: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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