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户籍是湖北省,我与前夫解决婚姻关系后,6岁女儿抚养权归我。现在的老公是湖北籍,他的女儿成年,抚养权归前妻。按照湖北籍我们是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也就是生育第二胎的。现在我的户口马上要调入深圳户籍,考上公务员。而广东省对于我们这种情况是不能再生育的。现在我们想再生育一个孩子,是按照我的原户籍,还是按照我现在工作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来执行?如果按照广东省条例的话,我是不能再生的,那能不能在前夫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我女儿的抚养权,把户口迁到前夫那里,然后再生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