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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离异带一女孩再婚,有房产一套,与现任丈夫结婚时用该房抵押贷款(用于偿还离异时所欠部分房款及结婚装修此房的费用),我离职无收入,因前夫对女儿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分文不付,现家庭所有开支及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及还贷款均由我丈夫一人承担。假如我发生意外,我前夫是否能因他是女儿生父而有第一监护权,因此拿走我的婚前的房产?我和丈夫想做个约定,约定该房产归我丈夫一人所有,是否能避免此意外,请问这么做合法吗?该约定需要公证吗?另我们如再生育一子,同样在我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该子和我女儿及丈夫对我们的财产的继承权又是怎样的呢?谢谢!想给家安静的妻子和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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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5 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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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