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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过户办理的材料

2013-05-16 09: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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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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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安置房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那些资料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程序是:一、需提交的资料:1、已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收原件);2、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3、查档证明(收原件);4、已回迁安置证明及拆迁安置协议(收原件);5、安置企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6、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企业企业单位的,需提交企业企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企业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7、安置企业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8、安置企业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9、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10、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二、收费标准:(一)手续费由拆迁人交纳,3元/平方米。(二)登记费:由被拆迁人交纳。住宅:80元/套;住宅:按投资额的1.5%交纳;非住宅:按投资额的3%交纳。三、领证时需携带的证件:1、当事人身份证(验原件);2、交费票据(验原件);3、收件、计费回执单(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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