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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2018-07-03 1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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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按旧法(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既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新法(即《劳动合同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期满终止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工作年限:

  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法中的规定。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该规定。例如:某甲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5月10日期满,虽然某甲在公司里已经工作了3年,但由于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期限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某甲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偿计算的基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4、期满终止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就是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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