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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抵押的房地产

2013-05-16 09: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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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同时,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Χ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房地产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重复抵押是允许的,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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