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就不能反悔。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两种方式,
一是明确表示不购买;
二是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旦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其再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会支持。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 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民通意 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 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欲行使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以下条件:承租人系合法的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 生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