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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缔约过失

2013-05-16 09: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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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缔约过失:

  1、恶意进行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的;

  3、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4、恶意不办理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登记、批准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的;

  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

  6、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

  7、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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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应有哪些,在医疗中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一、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一)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定义解读。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是这些过错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误认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有人会错误理解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最多的是认为只要医院有过错,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最终没有产生人身损害,但患者认为这就是医疗事故;其次是认为只要产生了预料之外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年龄大的患者手术后并发脑血管意外,医院在围手术期并无过错,但家属认为手术是成功的,好好的一个人发生脑出血,肯定是医疗事故;少数情况是医院有过错,但人身损害与过错无因果关系,还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但患者死于耐药细菌引起的院内感染,家属认为这也是医疗事故。其实,这三种情况都不是医疗事故,因为没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作为医疗事故的前提条件,医院存在过错,这个普通人可能没办法评估,还需要专业人士来评估,特别是要结合法律法规、医疗常规、临床指南,建议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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