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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的无因退货制度

2013-05-16 09: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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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针对退货问题,国外相关立法普遍采用冷却期和无因退货制度对消费者加以保护。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在引入无因退货制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l)无因退货中冷却期的确定。“冷却期”是法定期限,如果消费者不在此期间内行使此项权利,则该权利自动丧失。对于冷却期间的确定,首先,该期间应当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冷静地考虑是否需要购买此商品;其次,该期间不宜过长。因为期间过长会影响经营者对所退还商品的销售,会导致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冷却期的长短宜参照国外相关实践确定为7日。

  (2)无因退货的适用条件及除外情形。应当规定消费者在收到的货物有缺陷或明显不同于产品描述的情形下,可以无条件退货,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己收取的货款。据此可知,有形商品可以适用无因退货的规定。但对于数字化商品是否适用呢?

  “对于完全通过在线交付的数字化商品,除非存在信息的不完全或有严重错误或含有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严重情况,消费者不得要求退货,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构成适用合同条件的除外。”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前,一般都能通过在线浏览其内容或使用试用版本,这就抵销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购买前不能检验商品的弊端,况且数字化商品复制简便,商家无法判断消费者在退还商品之前,是否己经保留了复制件。因此,应排除无因退货制度对数字化商品的适用。

  (3)无因退货的费用承担。可以借鉴欧盟与日本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在经营者承担配送并没有额外收费的情况下,可以认为配送费用己包含在产品的价格中,相应的退货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而在第三方配送的情况下,退货的配送费用是否应由经营者承担就要依据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及经营者是否违约。如果属于无因退货,应由消费者承担,否则对经营者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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