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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及其种类

2013-05-16 10: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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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休假制度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劳动者每昼夜、每周、每年、节假日享有休息权的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规定,一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制度,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休息办法;三是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四是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什么是休息休假?确定休息休假的原则是什么?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照规定不必进行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国家确定休息时间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休息。

  第二,实施劳动法规定我国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国家依照法律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有充分的工作精力,更好地从事社会主义建设。

  第四,保证劳动者有更多的机会参加文化娱乐、科学技术学习,提高自身的休养和情趣。

  第五,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等。

  我国的休息休假可分为以下几种: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每个工作日内,为了减少劳动者的疲劳和紧张状态,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即午休时间。一般为一小时,不得少于半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单位,在调换班次时,不得使劳动者连续工作两班。

  (2)每周公休假日

  国家规定,一般每周工作5天半,劳动者可享有一天半的公休假日。

  特殊行业如供电、供水等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安排休息日。

  (3)每年法定节假日

  我国法定节假日如下:

  元旦(一月一日);

  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

  国庆节(十月一、二);

  上述节日适逢公假日,顺延补假。

  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开展纪念活动。

  各地区少数民族节日,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分别规定。

  对于在节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时和无定时的职工,应该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4)职工探亲假

  职工探亲,是指与父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回家团聚的假期。

  我国从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

  职工探亲假期主要规定如下: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的时间。

  在五十年代初期,我国曾在部分职工中实行过年休假,但由于受到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个制度未能坚持下来。1994年7月国家通过的劳动法作了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实行年休假的暂行办法,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5年6月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中规定。

  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1)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

  (2)参加工作满15年不足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

  (3)建国后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4)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年休假25天;

  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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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如下:(一)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方面包括三类(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二)带薪年假。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三)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四)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五)陪产假。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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