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条规定不但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而且也解决了涉外仲裁的实际问题。在涉外仲裁实践中,有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涉及到物权凭证的提单和合资企业帐本。根据规定,一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即可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从而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序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也可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将申请提交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同国内其他仲裁委员会一样,没有采取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权力。涉外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在涉外仲裁中,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是因为有涉外因素的存在,有时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还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故而,要求比较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