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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审核注意事项

2013-05-16 09: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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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核新股发行时应按照2001年5月11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别关注下列问题:

  1、关于上市公司与控制人是否作到人员和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关于上市公司可能不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

  3、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4、关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

  5、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

  6、关于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

  7、关于上市公司的或有风险;

  8、关于上市公司内控机制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9、关于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与经营;

  10、关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11、董事会履行对全体股东承诺的情况;

  12、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发出的整改的解决情况;

  13、关于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

  14、重组的上市公司;

  15、关于主承销商的信誉;

  16、发审委认为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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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股发行制度
美国三大股票市场(纽约证交所、美国证交所、纳斯达克市场)几乎平均每个交易日都要发行一只新股。由于美国股市的动向常是全球股市的指标,而且是全球投资人注意的焦点,因此除了美国企业外,世界各国许多企业也都希望能在美国的交易所上市。 在美国股市上,外国公司直接来美国IPO(初次募股)的公司并非很多,而更多的外国公司都是以通过发行存托凭证(ADR)的方式集资。所谓ADR是指美国以外的外国公司在本国发行股票之后,作为中介的银行将部份股票拿到美国来流通集资。例如一家公司在香港上市,在港定价后,有一部份股票被银行拿来作抵押,经过合算后将一定股数在港发行的股票兑换1股ADR的形式在美集资。 国外企业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条件并不十分苛刻。通常净资产在4000万美元,税前利润250万美元即可。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净资产要求为600万美元,税前利润100万美元即可(或净资产1800万美元,无税前利润等)。 同时,企业也可发行二次再发行股(SecondaryOffer鄄ing),即公司股东向投资大众发行他们的持股,发行后的资金归卖股股东所有,与股东所属公司无关。此外,一些企业也会用私募的方式(PrivatePlace鄄ment)募集资金。这是指公司在未上市之前,让大型机构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公司先行入股公司。 在美国,新股发行承销商一般都是由主承销商和辅承销商联合组成的。其中,主承销商可以是一个投资银行,也可以是两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联合主承销商;而辅承销商一般少则3个,多则6个。近年来,美国股市最重要的几个主承销商,如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等10家公司基本上瓜分了美国的IPO市场份额。 美国股市新股发行价是比照二级市场的同类股价来确定的。由于美国股市的平均市盈率并不高,因此,其新股发行市盈率在牛市比较贴近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在美国,新股发行的询价区间长度一般为2美元,即询价区间的上、下限相差2美元。一般而言,大多数新股发行价格还是介于询价区间内的,但也有不少新股的发行价却会“跳”出询价区间范围。 此外,美国股市新股上市首日溢价整体并不高。美国股市上市公司的资本实现方式是渐进分期到位的,因此,美国上市公司的首次IPO数量一般都不大。这与中国一步到位的资本实现方式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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