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规划、环保、房屋土地、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