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

2021-05-13 17:35: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不同的债的种类的建立,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都是存在着差异的,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找法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

  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对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应作为给付的标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种类、品质、数量而指定者也。故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分,同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之区分,微有不同:前者纯系依债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对民事流转中的物所作的区分;后者则系以一般社会观念为客观标准,对静态的物所作的区分。

  以给付某种类之物品为标的之债,谓之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

  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

  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

  3.给付上的危险负担不同。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

  4.买卖合同中针对物的瑕疵之救济不尽相同。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有权以卖方违反义务为由,要么维持合同,选择行使追加履行请求权(包括修理、更换及重作)或减价请求权(德),要么解除合同。维持合同的情况下,买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得按照要求赔偿。如果有瑕疵的标的物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买方的追加履行请求权的内容只限于要求修理,不包括要求更换或重作,除非双方另有变更合同的约定。

  所以,我国现行法上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在瑕疵履行时,卖方得自为补救的可能性有所不同,买方的追加履行请求权的内容不同,买方因卖方无法追完或拒绝追完而退货的几率也不同。此与原德国民法对种类物的瑕疵与特定物的瑕疵区别处理者迥异,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德国新债法的设计殆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