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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禁用词处罚案例

2020-05-14 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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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商家为了推销商品都会进行打广告,我国的广告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使用一些法律上禁用的词语。广告法的制定是有着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用。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那么,违反广告法禁用词处罚案例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违反广告法禁用词处罚案例

  案情摘要:

  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

  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

  (2)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件解析:

  本案涉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二、违反广告法违禁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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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违反广告法禁用词处罚案例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找法网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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