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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8-11-06 17: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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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损坏了他人的物品,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意味着履行义务,有义务就意味着承担了责任。那么,损害赔偿责任是怎么产生的呢?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分析。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四、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过错要件中,过错中的过失又要具体区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从民法上来说,侵权行为人在做出损害行为前需要对事件进行高度注意,但侵权行为人却没有履行高度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只是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行为人是一般过失。若连一般注意的义务都未尽到,这就意味着对此事件根本毫不关心,这就构成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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