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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2012-12-1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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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

  产品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产品责任领域,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1)全面赔偿原则。它是指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无论他们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侵权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这表明,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消费者损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赔偿。

  (2)限度赔偿原则。赔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在确定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后,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经营者的经济状况。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作了相应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等项目。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责任领域,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包括该产品整体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损害都不在生产者赔偿之列,因为这种损害是生产者应负其责,而不是另向他人赔偿。也就是说,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要求赔偿的只能是产品自身之外的损失,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知识延伸:产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产品质量诉讼有两种诉由:一种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两种诉由的举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

  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产品存在“(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质量问题,否则必将面临败诉之风险。

  而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而言,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产品“(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否则被告必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并将败诉。

  当然,现实永远不会那么简单,诉由如何选择,有时要看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的充实程度和怎样对原告最有力、有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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