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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和规则是怎样的

2018-07-10 10: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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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结算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但目前很多的结算方式都是银行的推出的方式,其中信用证就是其中的一种。那么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和规则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信用证结算过程比较复杂,一般是开证申请人(买方)先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受益人所在地(卖方地)银行,卖方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逐项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议付利息后交给卖方。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

  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信用证应包括以下条款: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一般为卖方);通知行名称;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交单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单据条款;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包括开证与通知、议付、付款、单据审核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应按单据金额每天 0.05%向议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并对其处以按单据金额每天0.07%罚款。

  第二,通知行未按规定时间作出信用证通知的,对其处以通知手续费10倍的罚款。

  第三,非法开办信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信用证上的责任,人民银行应没收其手续费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非法使用者的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它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较,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收汇有了较高保障。

  (2)手续繁、费用多。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手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采用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

  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取得货款,这样进口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和规则是如何的。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主要是根据其主体的信用水平进行规定的 ,每一个人的信用证的结算额度都是不一样的,二期其有很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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