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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2018-06-19 1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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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有哪些?今天,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应具备哪些内容,希望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大家答疑解惑。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将组成合议组启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对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除了和复审程序一样适用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之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权,如果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仅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时才予以受理。对于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与对方自行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将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作出审查决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进行修改,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放弃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或放弃将被视为其承认相应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法律规定,换而言之,即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可以由此免去请求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3.保密原则

  所谓保密原则,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的成员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并将其送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将向其送交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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