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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如何体现自治原则

2013-05-16 09: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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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体现了自治原则互为依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出资人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非出资人则不能越俎代庖。另一方面,公司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的自主活动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因为没有其它人对公司的行为负责。公司遵守市场规则,可以表现为公司努力自我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存续下去;也可以表现为公司进行自我约束,行为自律。

  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司运行中防止了国家权力的过度渗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出资人和公司在自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弊端,国家干预就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比如对股东多数决原则进行限制(主要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采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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