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1)出租主体的特定性。企业租赁的出租主体只能是享有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国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作为代表)。

(2)客体的综合性。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客体是整个企业有机体,承租人通过租赁获得对其经营管理的权利。

(3)返还标的的增值性。承租人取得了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致使租赁标的具有了增值机制,而增值部分不能全部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标的的价值在返还时往往大于出租时。这与传统租赁只须原物返还不同。

(4)连续租赁的租金递增性。由于租赁使标的增殖,相应地后次租赁的租金就应高于前次。这与传统租赁由于标的耗损而租金相应递减不同。

(5)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虽然合同总有一方是国家,但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面;但承租人还要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又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面。这与传统租赁单纯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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