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确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这个案由应该注意的问题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是指仅需要适用《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的纠纷,只涉及职务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是指仅需要适用《合同法》第328条的纠纷,这类纠纷不仅可能涉及职务技术成果,也可能涉及非职务技术成果。首先,从理论上讲,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酬权和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本质上属于人身权范畴,按照《规定》的案由编排逻辑本应纳入“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但考虑到有关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法》技术合同的规定,这类纠纷长期以来作为技术合同纠纷处理,没有特别之必要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卜单列出一个第三级案由。因此,《规定》最终仍将这两类纠纷保留在技术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其次,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法上的职务发明创造,但是,《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光适用。因此,对于涉及专利和专利申请这类技术成果而需要适用《专利法》第16, 17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应当作为相应的专利权纠纷,而不作为技术合同纠纷。另外,《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和第328条均涉及奖励问题,但要注意二者有所不同,第326条第1款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梁的个人给子奖励;第328条则是技术成果完成人有权就已经完成的技术成果取得奖励,而不考虑该技术成果是否已经实际实施(使用和转让) ,也不仅限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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