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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纠纷的种类

  业主共有权纠纷包括的类型也较多。业主共有既包括共有权利也包括共有义务,其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I)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整体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2)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某一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3)因一部分业主于某共用部分上设定专用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4)因对建筑物墓地的利用而发生的业主与土地所有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共有权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修缮改良权:对共有权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有权合理使用,而为使用时不得专以侵害他人的使用权为目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孽息和自然孽息,前者如建筑物外立面之墙体广告的收人、电梯间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之收费等;后者如公共绿地上的果树生产的果实等。各共有权人对共有权部分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修缮改良权是现代社会为提高共同生活条件而允许建筑物共有人对共有部分单纯进行修缮和改良,并使之成为共有人之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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