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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申请如何协调

  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享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权。该申请权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其法律依据是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目的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债务人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和解。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同时存在不同主体分别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按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先后次序裁定受理何种程序申请。另需要注意,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同时,当事人不得申请在重整、和解之间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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