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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水域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现象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指在环境侵权方面只要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被告的侵害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用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成功率。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无过错责任的确立,更加有利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是之间因果关系前提条件。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倘若因果关系无法判定,无过错责任制度的价值将无从体现。如何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传统民法所持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下,很多新型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面临着很多困难,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十分不利。在环境侵权领域,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加困难和复杂。

  第一,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往往历时久远,时过境迁,此种时空延伸使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困难。20世纪50年代发生的日本熊本水俣病的致病原因,就经历了10年之久其真相才大白于天下的。

  第二,污染物与各环境要素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会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因而使环境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较长,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

  第三、对于各种污染物的性质、毒性,及其在环境中迁移、扩散和转化,现有的科技水平还不足以认识清楚,或者不足以证明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需要利用环境分析、化验等技术手段,并具备渊博的科技知识和专门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当的人力、财力,这无论是对于受害人还是对于司法部门来说都有相当的困难。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上述特性,使得人们对其因果关系的判定十分困难。因为按照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的必然引申,也是确立任何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任何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他的行为无关,就不能让他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此理论判定某一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就要证明有下列因果链条存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特定的有毒物质产生一〉该有毒物质排入环境一〉通过空气、水、土壤等使毒性扩散一〉到达被害人的身体或财产一〉损害发生。除了证明这种全方位的因果链条存在外,对链条的某一环还要进行细节性的证明。比如,污染致养殖水产品死亡案件中,还应证明养殖水产品致死的机理、污染物的化学成分、浓度等。要证明这些问题,大多数人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因此,如果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仍要严格和科学的因果关系证明,很可能陷入科学争论,导致无休止地拖延诉讼时间,而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也不能对环境侵权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这种所谓法律役于科技的负面效果是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所应当尽量制止的。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必须对传统 因果关系理论予以突破。在这样背景下,一些国家创立了因果 关系推定的理论,即采用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日本1970年颁布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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