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海运欺诈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海运欺诈主要有制造虚假海运单证、鬼船、非法绕航、沉船等手段。海运欺诈纠纷,是指由于采用欺骗手段在海上运输及与海上运输相关的国际贸易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而引起的海运纠纷。

纠纷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运欺诈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案例分析

海运欺诈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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