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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欺诈不属于平安险的范围

2019-01-1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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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5年1月9日,广西防城港市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香港固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达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买2000吨棕榈油,价格条件为CFR越南鸿基港

  1995年1月9日,广西防城港市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香港固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达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买2000吨棕榈油,价格条件为CFR越南鸿基港,每吨748美元,总价款1496000美元。3月7日,固达公司与香港高威船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租用TRADEWIND轮从马来西亚PASIRGUDANG港将上述货物运至越南鸿基港。3月24日,UNIVERSALSHIPPINGAGENCYSERVICES以船舶代理的身份签发了编号为PG/HON-2的提单,提单记载的承运人为PACIFICTRADEWINDINTERNATIONAL。

  4月6日,粮油公司就上述货物运输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险别为平安险,保险金额1200万元。平安公司签发的保单背面附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TRADEWIND轮没有在预期时间抵达卸货港。经国际海事局调查,TRADEWIND轮于1995年3月16日到达PASIRGUDANG港,装载了4479.9吨棕榈油,于4月3日离开PASIRGUDANG港,之后下落不明。经调查证实,TRADEWIND轮非法悬挂伯利兹国旗,PACIFICTRADEWINDINTERNATIONAL未进行合法注册登记,在其联络通讯中注明的办公地址找不到这家公司。国际海事局分析:船东提供了虚假的地址和不真实的船舶注册登记情况,以及船舶起航后种种令人不解的事情和虚假消息,都说明了TRADEWIND轮是一艘“鬼船”。可以确信,货物已被船东窃取,船舶可能被凿沉或拆掉。

  粮油公司在向平安公司索赔受拒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平安公司赔偿其保险金额1200万元及利息。平安公司答辩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海运欺诈造成的,海运欺诈不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货物损失的原因是TRADEWIND轮船东利用虚假的公司地址和船舶登记资料,签发假提单盗取货物,属海运欺诈。海运欺诈造成货物的灭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平安公司无须赔偿。据此判决:驳回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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