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公司申请确认财产无主案
【案情】
申请人:上海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上海市某公司称:其单位职工江某因病于1990年4月10日死亡,死者在单位集体宿舍内留有遗产若干。申请人曾多方查找江某的合法继承人,但均无发现,要求认定该财产无主,并将该项财产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又名江A(原名江B),男,193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籍江苏省灌云县南城(现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运台区南城)。 1958年江某到上海市某公司工作。1990年4月10日因肝硬化死于上海市某公司打桩处集体宿舍其单独居住的房内。江某去世时无人在场,亦为发现死者的遗嘱。1990年4月17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尸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江某生前未婚,从小父母双亡,工作前依靠祖母和姑母、姑父抚养。1954年10月到上海市谋职,在上海工作期间始终独身一人生活。去世时,在江某宿舍内留有遗产若干,所在单位派员进行了清点封存。嗣后,上海市某公司多方查找江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均无发现,故该院公司于1990年7月具状来院,申请认定该财产无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核实并多方查寻,未发现该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后又依法于1991年1月13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寻找江某遗产合法继承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一年届满,仍未有江某的合法继承人向法院主张继承。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江某死亡证、江某学员登记表、江某职工登记表、上海市某公司《关于调查江某亲属情况的综合报告》、上海市某公司清理江某遗产的清单、承办人清点江某遗产的清单、刊登在《法制日报》上的法院公告等证据,查明上述事实。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1、江某死亡后,所在单位对死者的遗物及时进行了封存,并组成清理小组进行了清点,逐一登记列单,在审理中,承办人再次到现场进行了清点,故申请人要求认定无主的财产确系江某的遗产。2、为查清江某是否有合法继承人,申请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寻找工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亦在公告栏贴出公告,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后,仍未发现合法继承人,应确认该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江某的遗产(详见清单)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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