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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娄某某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虹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娄某某。

  委托代理人司家龙,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人娄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娄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诉称,娄某某系娄某珠堂弟,张某某、董某某系娄某珠表姐夫、表姐。娄某珠于2005年8月8日去世后,遗留存款若干元。娄某珠生前未婚,无其他继承人,去世前的生活由申请人照料,丧事由申请人操办。请求认定娄某珠遗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查,申请人娄某某系娄某珠堂弟,张某某、董某某系娄某珠表姐夫、表姐。娄某珠于2005年8月8日去世,生前未婚,未留遗嘱。其父母已亡,亦无其他继承人。去世前的生活由申请人照料,丧事亦由申请人操办。去世后遗留以下财产:存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临平路储蓄所帐号为 75210044597*7的存款XX元及利息、帐号为75210044593*5的存款XX元及利息、帐号为75210044594*3的存款XX元及利息、存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瑞虹支行帐号为100129220202029420873*的存款18,000元及利息、帐号为 1001292202029618681*的存款XX元及利息、帐号为1001292202029283865*的存款XX元及利息、帐号为1001292202029802141*的存款XX及利息、帐号为1001292202029515141*的存款XX元及利息、帐号为1001292202029283590*的存款XX元及利息、帐号为1001292202029469316*的存款XX元及利息、帐号为1001292202029386909*的存款XX元及利息、帐号为1001292202029386634*的存款XX元及利息、存于中国邮政储蓄上海市虹口储蓄所帐号为602919800209556823的存款及利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于2008年4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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