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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的相关知识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应注意与破产撤销权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相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债务人的具体行为和法律后果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这两类行为的共同点是债务人的主观恶意明显,即使行为有相对人,该相对人也普遍存在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情形,且相对人对财产不享有合法权益。债务人实施这两类行为必然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因此应认定其自始无效。而破产撤销权纠纷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针对的是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或放弃财产权益的行为,这类行为虽然有悖于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价值取向,但债务人不一定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并且行为的后果也未必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损,因此,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应认定其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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