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成功调解拍卖合同纠纷

  3月8日,延边州工商局合同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拍卖人和买受人各自未完全履行拍卖合同而引发的拍卖合同纠纷案。

  2月28日,盛先生来到州工商局合同分局投诉称,2012年1月5日,他参加某拍卖公司举行的房屋拍卖会,并成功竞买。由于当时盛先生随身携带现金只够交成交价款、佣金,于是双方商定,40日内交齐保证金并办理房屋过户。盛先生在办理过户时临近春节,有关部门放假,约定时间内无法办理拍卖标的房屋过户。2月末,盛先生找到拍卖公司索要拍卖成交确认书,要求过户。拍卖公司认为,盛先生未在约定的40日内交纳土地过户保证金,属于违约,要收2万元违约金。几经交涉,拍卖公司将违约金降低1万元,盛先生不服。

  州工商局合同分局工作人员对盛先生和拍卖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得知,该拍卖会有合同规定,拍卖会成交后,拍卖公司应当监督盛先生交齐成交价款、佣金和土地过户保证金后,确认拍卖成交。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而盛先生事后也未在约定的40日内交纳土地过户保证金,属于违约。

  3月8日,州工商局合同分局召集盛先生、拍卖公司和拍卖委托人,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盛先生当日将土地过户保证金交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收到土地过户保证金后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交给盛先生,盛先生在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内办理过户手续。(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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