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破产前夜抵债担巨额风险,律师协调风险终消除

  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因东莞**电器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003662.35元,于2007年12月20日与东莞***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东莞***电器有限公司以价值3375687.68元的设备抵偿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3003662.35元的债务,当日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将抵债设备运走。

  抵债次日即2007年12月21日,东莞***电器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在处理破产事务的过程中,东莞***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现该破产前夜的抵债纠纷,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般撤销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退回抵债财产,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为处理该一般撤销权纠纷。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抵债协议确实可以被撤销,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应退回抵债财产设备,这样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的300多万元债权只能归入普通的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甚至可能一分钱也无法清偿,这样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将损失300多万元。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何带勇律师多次与原告东莞***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沟通协商。最后,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委托人向原告东莞***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再支付35000元,原告以不交纳诉讼费的形式撤诉。

  至此,该一般撤销权纠纷案件在没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和判决程序的前提下,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原被告双方对何带勇律师的行为均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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