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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责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行政处罚:德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卡特尔局可以禁止该企业从事滥用行为。

  3.民事赔偿:日本----进行私人垄断----的事业者,对被损害者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美国----垄断企业的受害者可就其损失提起3倍赔偿之诉。

  4.刑事处罚----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韩国:1亿以下罚金和2年以下徒刑,并实行法人和行为人的“两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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