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案例分析一

  刘某与王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刘某于2009年农历3月约定建房,由原告购买砖、水泥、钢筋等建房材料和提供建筑施工用电等附属义务,被告刘某负责建房。原告委托其子王进志与被告签订了盖房合同,后被告即在原告王某监督施工质量下,组织工人施工。2009年4月,所建房屋二层现浇完工后,主体完工,现原告以所建房屋墙体出现裂缝,挑梁钢筋外露严重且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委托宛城区建筑设计所认定为:所建房屋二层应拆除重建,一层应加固处理。南阳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认定该预算项目造价68841元。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又另行组织案外工头杨臣业对墙体进行粉刷,因故未能粉刷完毕。

  【裁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建房,建筑施工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刘某虽有建筑资质,但未能确保所建房屋质量符合作业标准,现宛城区建筑设计所应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合理,予以采纳。原告日常负责监督该房屋质量,在该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应予以制止或要求重建,而不应放任处理,且被告是在按原告要求下施工,另在二层楼顶浇顶时停电的情况下双方均应停止施工而未停工,因此出现质量问题,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在庭审中,原告也表示由于自身过错而导致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故原、被告应按5:5承担过错责任。庭审中被告未对南阳市宛城区建筑设计所房屋加固处理方案提出异议,可按该方案由被告对二层房屋局部加固处理费用双方各半负担,或由原告自行组织施工队施工,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用34420.5元。关于双方的工钱问题,可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按照南宛城区建设设计所的房屋加固处理方案对已建房屋进行加固处理(拆除物所有权归被告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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