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

《海书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6)项规定:“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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