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罗某某要求宣告罗某湖死亡一案

  申请人罗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 壮族, 居民,住鹿寨县鹿寨镇xxx村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覃某某, 女,19xx年x月x日出生, 壮族, 居民,住鹿寨县鹿寨镇xxx村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要求宣告罗某湖(曾用名罗某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诉称,罗某湖(曾用名罗某顺)系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婚生儿子,同住鹿寨县鹿寨镇城北xxx村x巷xx号。 2005年8月19日下午6时罗某湖下洛清江洗凉不见归家,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 2005年向公安机关立案寻找,其下落至今仍无音讯。2007年9月17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发出寻找罗某湖公告,至今亦未见归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宣告罗某湖死亡。

  经查,罗某湖(曾用名罗某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居民,失踪前住鹿寨县鹿寨镇xxx村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罗琰湖系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婚生儿子。2005年8月 19日下午6时,罗木哦湖到鹿寨大桥下洛清江游泳后未见归家,同年8月23日申请人罗某某到鹿寨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称其儿子罗某湖(曾用名罗某顺)到鹿寨洛清江游水未归,经该所开展调查,罗某湖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申请人罗某某曾向本院申请宣告罗某湖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7年9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某湖公告,公告期届满,因罗某湖仍下落不明 ,本院2007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宣告罗某湖失踪。2009年8月21日,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罗某湖死亡。2009年 10月20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某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罗某湖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罗某湖自2005年8 月19日下洛清江游泳后未见归家,己四年无音讯,经本院公告寻找,其仍下落不明。罗某湖下落不明至今己满4年,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系罗某湖父母,其二人申请宣告罗某湖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某湖(曾用名罗某顺)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覃大胜

  审 判 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兰宪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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