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的管辖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纠纷,由票据支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抓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竹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现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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