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运用

  提出证据保全是该类案件中原告获胜的重要保障,具体方式可采用诉前证据保全也可采用诉中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亦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开始后,都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从保护原告利益以及为防止被告毁灭证据角度来看,采用诉前证据保全应该是首选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是有一定难度的。保全的要求一般是权利人应提出被保全的商业秘密载体可能灭失,并足以引起或扩大权利人的利益损失。

  与诉前证据保全相比,诉中证据保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的受理条件与程序也较为明确,所以对于提出的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为了保证保全的实现,法院一般会采用先保全同时送达诉状或后送达诉状的办法进行操作。一般应对以下证据提出保全:

  (1) 关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被告持有原告客户名单、技术资料的事实等。

  (2) 关于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比如,被告的生产、销量、利润等财务资料。

已有775人访问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