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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个措施错误而导致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诉讼参与人中请证据保全措施后,如果其申请的事由错误,保全的对象并非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或者根本不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无法取得的情形,由于保令措施而致使证据持有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与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汉川银行龙湖支行职员李莫普、林某于2004年7月3日向汉川公证处申办对其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维护其合法债权。同时该行职员称明天就超过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