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为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之一,《规定》将其规定为第三级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民事诉讼可以直接适用该案由。鉴于土地征收补偿费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类案件中最为典型和突出的纠纷案件之一,所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单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第四级案由,涉及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第四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型较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介权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纠纷。

  依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内容向来易发生争议。尤其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和四荒地的承包采用的是不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在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与否,以及权利归属和内容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国家的有关政策予以确定。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是土地类纠纷最受关注的案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类案件中既有行政类一诉讼也有民事类诉讼,在适用本案由时要特别注意加以区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非为公共利益的不得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征收人即国家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为诉讼标的,该诉讼类型为行政诉讼不能为民事诉讼。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机关未给予补偿或者末给予充分补偿的,被征收人起诉要求征收机关支付补偿费或者要求增加补偿费的案件,即对征收标准提出的诉讼,也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宜列为民事案件受理二只有在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部分的补偿费用时,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同时,还应当根据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类别有所区别: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其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和生长物的补偿,是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承包经营权人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取得其应得份额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用,是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性的补偿,其分配应当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如果约定分配给失地农民个人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可以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该笔费用,否则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已有334人访问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