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权涉及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国家利用近海、内河和滩涂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用益物权制度。因此,《规定》将涉及养殖权的物权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养殖权成为物权的前提是要经过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养殖权取得后发生的因转让、抵押、经营使用、出租等产生纠纷的案件,可以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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