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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是指证券发行者与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就证券评级业务签订的合同。证券资信评级,是指由专门的组织机构根据证券发行者提供的信息材料,采用调查、面谈、预测等方法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已发行的或拟发行证券的质量、信用和风险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判定其如期履行的可靠性以及该种证券的投资价值的一项活动。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评级服务机构包括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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