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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位务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保全财产井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债务人在进人破产程序之前,明知已达到破产界限,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导致债务人可分配财产不当减少,从而破坏债权公平清偿原则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改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管理人对个别清偿行为享有的撤铭权属于破产撤销权的范畴,只能由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此引发的诉讼应确定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纠纷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中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于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诉讼,系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故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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