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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企业兼并纠纷,是指一个企业在通过划转、购买、控股等形式取得其他企业产权的过程中,因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而发生的纠纷。

在实践中,企业兼并大多发生在企业之间,通常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兼并效益较差的企业,这种兼并,有政府主导式和企业主导式,政府主导式的企业兼并有时存在着“拉郎配”现象,由此往往产生企业兼并纠纷;而企业主导式或市场主导式的企业兼并,也有可能因为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和土地、房屋等资产的价格问题发生纠纷。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案例分析

住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鉴于:(1)甲方为经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以_________方式设立的_________公司;拟兼并乙方下属的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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