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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来源:找法网

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确认的案件。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这一裁定无实体效力,仅具有决定此种债权性质是否为相关海事请求,能否参加分配的效力。至于该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并不是由该裁定确认的,而是由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对外国法院、国外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构作出的裁判文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承认其效力,依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互惠原则处理。海事法院认为承认和执行该裁判文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则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规定,如果在申请债权登记时,债权人提供的是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则该债权人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向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中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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