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船舶共有纠纷

来源:找法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其有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有关地域管辖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7)项“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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