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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来源:找法网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或者完成育种的个人就其非职务育种所享有的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和对该植物新品种申请在授汉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手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植物新品种权,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除非该条例另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也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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