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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包含以下四级案由:

  (01)著作权权属纠纷

  (0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0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0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05) 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0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0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0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0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合一。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者精神所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权利与作者的人身有紧密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和行使。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即《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如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法》第4章所规定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及邻接权都纳入其调整的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一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品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修改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品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发行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第(6)项的规定,是指以出件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作品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作品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作品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是指公开表演作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作品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一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作品广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l1)项的规定,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第((12)项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一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问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作品摄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3)项的规定,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作品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作品翻译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第(15)项的规定,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一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作品汇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6)项的规定,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其他著作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的规定,是指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一种兜底性的权利。根据国际公认的著作权理论,利用作品的方式和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使法律未作明确列举规定,只要法律末作明确排除,仍然属于著作权人针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1条和第36条的规定,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社、期刊社)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

  表演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表演者权包括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一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广播组织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类针对特定作品客体的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卜列各项权利:(I)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

  或者全部、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一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除条例另有规定以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纠纷管辖

  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参照相关其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土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著作权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2章“著作权”第2节“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一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5条的规定。

  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前述《著作权法》第2。章“著作权”、第4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和第5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j中第47—53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1条、第印~29条的规定。

  处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l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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