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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是指技术成果完成后,因为在技术成果署名、获得荣誉或者奖励而产生的纠纷。

纠纷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技术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技术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本条所列的各类技术合同纠纷,包括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和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1, 2款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具有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竹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适用

  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328条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1、《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2、《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案例分析

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328条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1、《合同法》第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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